美国好莱坞电影业在亚洲华语地区的经略与进出
刘现成
台湾昆山科技大学视讯传播设计系副教授
发表于锺大丰主编,《文化亚洲:亚洲电影与文化合作》,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
发表的题目是“美国好莱坞电影业在亚洲华语地区的经略与进出”,这个题目过去有很多人做过,然而作为一个来自台湾的学者,特别是从研究电影史的角度来看,面对当下台湾电影市场的状态,无论是发行市场、或者是映演市场,外片在台湾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其中尤以票房占有率高达97%。在这些外片中,其中以美国电影为大宗。因此,作为一个电影历史研究者,想要探询美国电影在亚洲地区,特别是台湾市场上,何以具有如此独占的地位?
因此,接下来本研究欲从历史面向,试图从台湾电影历史的发展经验作为观照此议题的起点,进一步检视美国电影业经略亚洲华语地区电影市场的历史演化过程,藉以分疏美国电影企业的全球扩张,以及电影作为国际政治经济势力竞技场的复杂关系。因此,将美国电影扩展全球市场粗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第二时期: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至1990年代之前;第三时期:1990年代之后。
在第一个时期电影的问世过程中,虽然以卢米埃兄弟所发明的放映式电影为核心,但是美国是世界上少数发明电影的国家之一。美国电影专利权公司(MPPC)的成立,使得美国电影业在草创之初,即已取得了电影科技与专利权的优势。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电影逐渐占有国际电影市场。对亚洲来说,电影这项科技与言说形式完全是外来的。
到了第二时期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电影科技上,美国电影首先挟着在彩色电影、电影银幕、改良声音,先进舒适的观赏环境等等在科技上的优势,使美国电影在亚洲华语地区成为极视听之娱的高档电影商品。此外,二次战后美国在全球的影响力俱增,美国以其在国际上的政经实力为基础,成为好莱坞电影业拓展全球市场的坚实后盾。特别是以台湾为例,美国电影占据了电影业极为优越的位置,在台湾拥有极大的特权与尊崇地位,更在电影法制与税制上享有特殊优惠的待遇。
在过去台湾电影相关法令中,规定外国电影进口的比例须逐年下降,但是经过数十载,美国电影在台湾电影市场上依旧居高不下,其背后不难看出有美国政府的影响力在运作着。在台湾光复初期,除了日片之外,外片毫无设限地蜂拥而至,此时国片粗制滥造,摄制精良的美国八大公司的影片适时介入台湾市场,在台北设立办公室,美国电影在此际即已垄断台湾的电影发行与映演的市场。1965年以前,美国经济援助使得台湾经济获得高速的成长,1965年之后美援终止,台湾电影主管单位重新制定外片进口政策,即规定必须逐年下降百分之五的外片进口配额比率,但是并未确实执行此项规定,因为在1960年代,美国电影输出协会曾不断派员来台湾,对于台湾限制外片进口的政策提出意见。
在台湾税法上,美国电影享有特殊的地位,以「所得税法」为例,为美国电影拟订了特有税制,在课征营业事业所得税之时,台湾政府将其独立于所有营利事业项目之外,另设专门的所得税条款来课征其在台湾境内的事业所得税捐。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台湾财政部以人民可以接触外国多元文化,以及鼓励业者进口国外电影意愿为由,曾于1979年规定:「营利事业进口国外电影片,经约定不得重制,仅供一定期限放映者,其所支付费用,尚不属权利金性质,国外营利事业取得该款项,免予课征所得税。」这个规定除了电影业比照办理之后,已被业者扩大适用,涵盖电视台向外国租用影片的报酬,外国片商也要求比照适用这项规定。在这个规定下,外国影视节目,特别是在台湾拥有极高市场占有率的美国好莱坞电影业者来说,这道行政命令保障了包括美商八大片商在内的外国影片,享有超过25年的免税优惠。谁让美国电影在台湾享有税制上的优惠待遇,隐身背后美国政府其实已昭然若揭了。
在1990年代之后,美国政府在全球的政经优势不仅依旧在,更细致的是,运用世界贸易组织(WTO)与智能财产权等形式的操作,进逼亚洲华语地区开放影视市场。美国运用世贸组织迫使中国大陆开放影视市场,而台湾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从2002年元旦起,取消西片58个拷贝、台北18家戏院、每家3个映演厅的限制,自此,台湾电影市场门户洞开。以《魔戒二部曲:双城奇谋》(The Lord of the Rings: The Two Towers)为例,全台共有119个拷贝同步上映,五分之四的首轮电影院厅院上演,由此可见美国电影已绝对垄断台湾电影市场。此外,台湾在美国三○一条款的威逼之下,1993年立法通过了「有线电视法」,也为美国的影视频道进入台湾市场,取得市场进入与获利保障的法源基础。
在1990年代之后,好莱坞跨国电影企业,参与亚洲华语地区的影片制作或投资,隐身为所谓的「华语电影」这个身分之后,此际,好莱坞已不在是一个入侵者或外来者,其吸纳了区域的电影工作者,如李安、吴宇森、徐克与成龙;采用华人的创意或题材,如《花木兰》;更化身为区域的电影制片者,如哥伦比亚影业投资于《卧虎藏龙》、《功夫》等影片。美国电影投资于华语地区的影片,试图粉饰其作为一个外片、外来者的身分与特质,藉以化解长久以来亚洲华语地区对美国电影潜藏的敌意与入侵者的角色。
因此,以上即以台湾为一个检视的案例,最后,综合以上讨论,得出二大观点,首先是,好莱坞电影企业作为全球性的企业,为企业的永续经营,其拓展全球性电影市场的野心,始终如一,从未改变;其次是当好莱坞电影企业进行全球市场的拓殖时,不可忽视其背后有美国政府强大的国际政治经济实力作为后盾。因此,美国电影进出亚洲华语地区,绝不是单纯的电影或文化现象而已,而是世界贸易、国际政经势力较劲与消长的冰山一角。
壹、前言
美国电影,除了少数地区之外,几乎可以说以望风披靡的态势席卷世界的影音市场,不仅在各地取得电影市场的独占地位,同时也深深地打击全球各地的本土电影工业。在美洲、欧洲如此,在亚洲亦然,特别是和美国具有高度依存关系的地区,诸如日本、台湾,其中又以美国电影对台湾的影响特别深刻。
美国电影在台湾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呢?从1999年到2005年之间,外国电影在台湾票房的占有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参阅附表),至于在这些外国电影中,属于美国电影的票房更高达百分之八十左右。相较于美国电影垄断台湾电影市场的状态,在2000年之后,台湾本地生产的电影票房占有率高者不到百分之三,低者仅有百分之零点一七而已,台湾本地拍摄的电影几无在本地电影市场活存的机会。当然,这不只是台湾当下电影市场的状态,美国电影在台湾市场的独占地位,不仅可以追溯到光复之初,其实早在日据时代即已成形。
美国电影在台湾,甚至在全球市场上何以具有如此独占的地位呢?过去许多相似的研究指出,咸认为美国电影类型运用得宜、崇尚明星制度或在发展过程中每每会缔造新潮流等;(注
[1])或者更有研究指出,美国庞大的国内市场规模降低生产成本的风险,让美国电影在早期出口经验上,拥有低价优势,进而蚕食国际电影市场,复又以产业发展历史悠久,不仅累积雄厚的商业运作经验,更创造了完整而硕大的产业整合规模,而英语是世界发达国家通用语言,更让美国电影在全球市场上占尽优势。(注
[2])
当然,以上所言,皆可成理,但是影片不仅仅是一种商品,或者电影也不只是一种产业而已,电影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产业,可以穿透疆界的限制到另外一个国度,这中间其实牵涉到复杂的国际政治关系、外交网络与全球贸易等相关议题,彼此之间交杂纠葛的关系,因此,美国电影输出到全球各地,绝不是单纯的产品出口而已。以美国专司电影出口的组织-「美国电影输出协会」来说,其与美国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而美国电影企业涉外国际谈判事务,多由政府派出高层官员负责执行,美国政府积极推动电影输出的动机,除了追求经济效益之外,其实是另有所图的,因为在电影中可以夹带输出美国文化的意识形态。(注
[3])因此,美国电影的输出当然并非仅是单纯的商品出口而已,更重要的是藏身于美国电影背后的美国政府,其透过国际政治、外交手段与国际贸易等种种手段,为美国电影业排除拓展全球市场的障碍。
长期以来,亚洲的远东地区,一直和美国维持紧密的互动关系,特别是与美国具有高度依存关系的台湾。为此,本文接下来即想探究美国政府与美国电影业经略亚洲地区电影市场的历史演化过程,特别以台湾电影历史的发展经验作为检视这个议题的面向与起点,检视美国政府如何以其国际政治实力,协助美国电影企业进行全球性的扩张,藉以彰显电影工业与影片商品更是国际政治、经济与外交等势力相互较静的重要舞台。
贰、美国电影在台湾
美国是世界上少数发明电影的国家之一,虽然电影的发展最后以卢米埃兄弟所发明的放映式电影为核心,但是美国企业家透过电影专利权的收购与垄断,使得美国电影业在草创之初,即已取得了电影科技与专利权的优势。美国电影之于台湾,渊远流长,接下来本文即从三个历史时期,包括日据时期、光复之后以及1990年代之后,来讨论美国电影及其背后的美国政府介入台湾电影市场的历史脉络与演变。
一、日据时期
1895年马关条约台湾割让给日本,这一年正好是法国卢米埃兄弟放式电影(Cinematographe)问世的年代。这种放映式的电影传入台湾,则要等到1900年,任职于日本「法国自动幻画协会」的电影技师松浦章三,接受在台北商人的邀请,于台北「淡水馆」举行放映会,共放映了《火车进站》、《海水浴》等十余部影片。这是目前台湾最早的电影放映纪录。(注
[4])但是根据记载,早在1896年8月,当时即有日人带着美国人爱迪生所发明的西洋镜箱(Kinetoscope)在台北淡水河岸一带的西昌街上映,(注
[5])因此,美国人的西洋镜箱在台湾出现,不仅早于放映式的电影,在亚洲也算是相当早的纪录。
台湾电影在日据时代的草创时期,所有电影相关的事务皆取自境外,因此,早期电影的放映几乎是以外来电影为主。1925年台湾电影市场渐渐成形,开始有日本电影公司来台设立办事处,1936年前后,台湾的戏院增多,引起美国片商的注意,美国派拉蒙与环球二家公司,分别将台湾纳入东京的分公司辖下,美国电影公司的势力正式进入台湾。1930年代之后。台湾电影市场渐趋成熟,美国电影透过代理商积极抢进台湾市场,其中「台湾映画会社」负责发行「米高梅」、「联美」、「环球」等公司的影片;「台湾映画配给会社」则发行「派拉蒙」、「华纳」、「二十世纪福斯」、「哥伦比亚」等公司的电影。(注
[6])从1926年到1941年,日本是最大的进口片源,约有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占有率,其次则是美国电影,占有率最高曾在1928年达百分之二十八左右。(注
[7])
因此,从上述的讨论中,日据时期电影业的肇建与台湾的殖民经验并辔而行,对于台湾来说,电影是一个外来媒体,任何有关电影的行当都须仰赖进口,这包括有关电影专业知识、放映机器、摄制设备以及早期所放映的影片。而从台湾日据时期的殖民经验,使得台湾电影发展经验不仅高度仰赖当时的日本殖民政府,亦依存于当时的美国电影业所供应的片源。
二、台湾光复之后
二次战后美国在全球的影响力俱增,美国以其在国际上的政经实力为基础,成为好莱坞电影业拓展全球市场的坚实后盾。在世界电影发展上,美国电影挟着在彩色电影、电影银幕、改良声音,先进舒适的观赏环境等等在科技上的优势,使美国电影在亚洲地区成为极视听之娱的高档电影商品。就在此际,台湾光复之后,在台湾所有进口电影来源当中,日本电影因战败几乎在市场中消失殆尽,中国上海电影业还来不及进入,在此真空时期,更令美国电影倾巢而出,取得独占市场的局面。而从世界局势来看,二次战后,美国跃居国际政治舞台上的要角,挟着世界强权的余威,美国电影以势如破竹的姿态进占全球各地的市场。1946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与美国签订了《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这项不平等条约片面优惠待遇之下,美国电影更加堂而皇之大举进占台湾的市场,也成为美国电影企业巩固在台湾商业利益的法源依据。美商八大在台湾可以设立直营的分公司,且无须透过代理商拥有自主的电影发行权,即根据这项通商条约为基础。(注
[8])
台湾光复初期,在1946年8月台北市国际戏院首先装设冷气,专映美国电影为主;同年8月下旬,台湾第一部彩色片上映,即是美国影片《乐园思凡》。9月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宣传委员会,发布第一批经检查核准上映的影片共有381部,其中仅有29部是国产片。(注
[9])从片源来看,外片特别是美国电影几乎是当时戏院上映的主流。这个时期台湾设备较具规模的戏院,多与外国电影公司签订长期放映合约,有些戏院为了放映西片,特别重新装潢整修座位,扩大营业规模,其中尤以美国好莱坞八大片商旗下的戏院最具号召力,美商八大公司在台北市设立办事处,专门处理供片发行与推广业务,垄断了台湾的电影生意。(注
[10])
1954年台湾行政院公布「国外电影片输入管理办法」,对于进口电影正式实施配额管制措施,公布1954年度国外电影片输入总额为444部,其中美国片配额349部(美商八大电影公司共分得配额268部,华商81部)、日片24部、英国片43部、法国片16部、其它国家影片12部。因此,此时外片配额管理办法出炉了,国外影片的进口数量受到明文限制,但是从数量来看,外国电影依旧是美国电影的天下,也依旧集中在美商的手上。因此,华商一年进口的总额不只不如美商多,同时美商在进口影片上拥有某些特权,包括美商可凭配额保障,随时运新片进口放映,而且其所代理的欧洲片更可仅凭总公司一纸证明,即可以用美国片的配额进口,同时美商进口影片经过海关,手续简便,通关迅速,这与国内片商进口影片时必须将影片压存海关二、三年的待遇,相去甚远。另外,依规定国人经营进口外片,每家行社不得超过欧洲片三部、美国片二部,而美国片商却无此限制,(注
[11])所以,从台湾总体的外片进口政策来看,相较于其它外国影片,美国影片其实受到特殊的优惠待遇。
从进口影片配额数量上,虽然从1954年的349部到1970年已逐年递减至162部,但是美国影片在总体外片所占的比例仍旧相当高。其原因根据当时文化局的说法,美国影片之所以配额比其它国家为多,是因为历史陈因,美国影片占世界产量一半以上之故。(注
[12])但是,美国片商认为台湾外片管制不合理,屡屡透过外交途径欲突破这样的限制。1959年2月美国电影协会总会会长庄士敦偕同美国电影输出协会副会长麦斯抵台,其目的即在与各政府部门会谈有关美国影片进口配额及影片收入汇出等问题。(注
[13])在1969年6、7月间,美国电影输出协会曾不断派员来台湾,对于台湾限制外片进口的政策提出意见。(注
[14])
1973年台湾电影相关公会组织提出了「改善外片配额办法及辅导国片方案」,在外片配额制度衍生出国片辅导金筹募办法,在进口外片中随片征收辅导金十万元。但是美商电影公司认为其隶属于美侨商会电影组,并非是相关电影公会会员,且电影辅导金制度又于法无据,不仅拒缴十万元辅导金,连后来与其更有利害关系的查缉取缔非法录像带基金亦拒绝缴纳。(注
[15])于是,在1984年,新闻局以美商进口「旧片」以补足用不完的配额,及美商以在别的国家制作的影片充作美国影片进口等理由,大幅降低美国影片的配额至50部左右,引发美商高度不满,美国电影输出协会向美国贸易代表署提出诉愿,指控台湾政府采取「不合理」的影片进口限制措施,使美国片商利益受到损害,依照贸易法第301条规定提出的这项诉愿,要求美国政府透过谈判或其它方式,期能迫使台湾政府将美国片商的配额调回每年85部以上。(注
[16])故此,由外片配额制度引发台湾与美国政府之间的外交与贸易战火,于焉展开。
在这个时期,美国每年从台湾获取约900万美元的影片生意,台湾是美商在亚洲仅次于日本第二大市场,外片配额成为美商电影公司巩固商业利益的地盘。1985年10月举行「北美事务协调会、美国在台协会双边贸易谘商会议」,台湾就美方所在意的电影管制问题上,作下了大幅度退让的决定,包括:
1.对外国制电影的娱乐税税率由最高的35%降至25%。
2.原则同意停止征收每部片子新台币20万元的「国片辅导金」。
3.同意放宽外片进口配额管制办法。
4.外片不得在同一城镇四家戏院联映之限制将续予保留。(注
[17])
1985年元月,美国电影输出协会以提出301条款控诉案为要挟,要求台湾取消外片配额,停征国片辅导金及开放外片拷贝。同年8月正式废除外片配额制度及停征国片辅导金。
随着美国影片在台湾电影市场的独占地位,其在台湾赚取相当丰厚的经济效益,消耗大量的外汇。在1951年,西片在台放映,即消耗约73万美元的外汇。因此,管制电影外汇成为国家繁荣经济极为迫切的手段。在1951年4月实施「影片放映收入申请结汇办法」根据此项办法,凡以代理或自备外汇方式购买外片或港片的片商,影片上映后,汇出外汇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片方净收入的百分九十。然而,在1950年代之后,电影事业渐兴,西片每年结汇的数额大幅成长,在1954年进口电影片便汇出了157万美元左右。在政府单位、立法院以及民间人士极力倡导加强外汇管制措施的呼声,甚嚣尘上。外汇贸易审议委员会于1955年3月初公布实施新的外汇贸易管理办法,引起中外片商的哗然,其中尤以香港影业反应最烈,9月后修正,确立了电影汇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片方净收入的百分七十。(注
[18])因为,管制外汇成为外片配额制度之外,节制美国片商在台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台湾租税制度上,美国片商亦享有特殊的地位。以所得税为例,在电影业的所得税部份,「所得税法」对国外影片事业拟订了特有的税制,在第二十六条中即指出︰「国外影片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分支机构,经由营业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应以其二分之一为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其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计列。」然而,美国电影公司在台湾并未有代理机构,因此牵涉到所得税涉外课税问题。复又以美国电影业在世界上单独垄断经营的模式,在课征营业事业所得税之时,国家将其独立于所有营利事业项目之外,另设专门的所得税条款来课征其在台湾境内的事业所得税捐。(注
[19])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财政部以让人民接触外国多元文化,以及鼓励业者进口国外电影意愿为借口,曾于1979年规定:「营利事业进口国外电影片,经约定不得重制,仅供一定期限放映者,其所支付费用,尚不属权利金性质,国外营利事业取得该款项,免予课征所得税。」这个规定除了电影业比照办理之后,已被业者扩大适用,涵盖电视台向外国租用影片的报酬,外国片商也要求比照适用这项规定。在这个规定下,外国影视节目,特别是在台湾拥有极高市场占有率的美国电影业者来说,在国家营利事业所得税法上享有得天独厚的优惠,这道行政命令保障了包括美商八大片商在内的外国影片,享有超过25年的免税优惠。美国电影商来台湾贩卖影片,在两方政府的默契下即已获得相当的礼遇,而今又可以不用缴交税赋。台湾政府有关财政与电影主管当局,践踏赋税的公平原则,牺牲本地影视文化,恣意放任让台湾沦为美国电影业的租界地。
在电影所涉及的「筵席及娱乐税法」中,曾于1962年加以修正,此际立法院为了鼓励国产电影事业,在国产电影与外国电影所征收的税率,采取差别税率,电影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而本国语言片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注
[20])然而,此项税法对美国电影商极为不利,美国驻华大使馆官员曾至外交部说明国语片与外国片的税率差别课征,与《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有所抵触,希望台湾能予以考虑作适当修改。最后在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压力下,迫使行政院与立法院重新审议「筵席及娱乐税法」。(注
[21])由此可知,在美国电影业压力下,美国政府更可透过外交途径,来干预台湾相关税制的立法工作。
二次战后,美国电影兴起了海外制作的风气,好莱坞片厂在世界各地广置厂棚与设施,采用外国低廉而顺从的劳工,不仅可以免除在地国防止利润汇回而设置的外汇管制措施,又可以假本地电影之名获取在地国的电影津贴,如此便掀起了「外逃摄制」(runaway production)风气。从1950年至1973年,在好莱坞所出品的电影中,仅有百分六十是在美国境内拍摄的,而从1997年至1993年间,美国海外制作的数量更高达五倍之谱。(
[22])50、60年代这股「外逃摄制」的风气亦曾经漫延到台湾来,其中《六福客栈》(The Inn of the Sixth Happiness,又译为《小妇人》或《八福客栈》)曾来台洽询未果;而《圣保罗炮艇》(The Sand Pebbles)一片在台湾拍摄对台湾留下深远的影响。
美国二十世纪福斯公司在1957年筹拍《六福客栈》,积极寻求在台湾拍摄这部电影的可能性。然因片中牵涉到民国初年妇女缠足等情节,有损民族形象,经新闻局与福斯电影公司代表多次协调未果,终于在1958年2月宣告中止合作,后来也和香港洽谈合作未成,最后在英国拍摄此片。1964年福斯公司拍摄《圣保罗炮艇》,导演劳勃.怀斯(Robert Wise)多次来台洽商合拍事宜,1965年11月22日开镜,1965年3月21日止,共计四个月。这部影片在台摄制期间,曾开放基隆港供其拍摄,动用海陆军队及警察消防人员全力支持,租借中影摄影棚与聘用相关技术人员协助其拍摄。(注
[23])根据当时报纸统计,这部影片在台拍摄期间,全部费用约250万美金左右,前后共拍摄了2500个镜头,耗费彩色底片约28万呎。(注
[24])
因此,美国电影在台寻求合作拍摄,即透过美国在国际政治与电影技术的优势地位,来台湾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与电影界的支持,运用物美价廉的人力与物力,藉以降低制作影片的成本,不仅使得美国电影在全球电影市场上更具有价格的竞争优势,同时更可以经由这样的国际合作关系展示国力,更可输出美国的意识形态与文化价值。
三、九○年代之后
九○年代之后,在媒体全球化的浪潮之下,影音产品跻身成为国际贸易的要角,美国成为全球影音产品最重要的输出国家。影音产品成为国际流通的财货,首先必须建立起获益稳定的交易环境,这样的环境至少涵盖二大因素,一是建构成熟的智慧财产权的社会环境,以作为保障影音产品经济效益的法律基础;二、含有浓厚意识形态的影音文化产品,如何成为国际流通的商品,这其中除了必须跨越疆界之外,更重要的是亟待突破关税壁垒与文化保护主义。所以在进入九○年代之际,美国政府处心积虑地想要透过外交压力与贸易制裁来施压台湾,除了让台湾电影的市场门户更加开放之外,更可将台湾建构成一个让美国影音产业可以稳定获利的智慧财产权环境,因此,迫使台湾制定更迎合美国影视商业利益的著作权法案以及开放电影拷贝限制,成为美国对付台湾的两个重要手段。
首先,就著作权法案方面,1985年之后,美国政府将保护智慧财产权列入「关税暨贸易总协议」(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简称关贸总协,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优先议题,积极促成「贸易智慧财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 TRIPS),这样著作权的规范,凡会员国一体适用,包括台湾在内。从八○年代开始,台湾录像带业兴起,电影录像带盗版泛滥,加上MTV(视听中心)业与第四台(非法有线电视业)兴起,盗播那些未经授权的美国电影录像带,使得美国电影商遭受极大损失。因此,迫使台湾修订更适合美国电影业利益的著作权法案,成为美国政府对台外交与贸易的当务之急。
八○年代后期,台湾MTV(视听中心)业蓬勃发展,许多业者未经授权及盗播美国的电影录像带,美国电影公司认为台湾相关业者严重侵害其著作权,因而透过美国政府利用「301条款」加以施压,迫使立法院在1990年元月通过「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注
[25])同样的,在1993年也是在美国政府的强大压力下,台湾通过了「有线电视法」。此后,那些由美国电影商所组建的跨国卫星影视频道,大举进入台湾的有线电视节目中。
其次,就外片拷贝限制方面,从1965年7月1日起,新闻局明令每部外国影片仅能输入三个拷贝。然而,在1994年元旦,为了因应台湾加入关贸总协的时程,外片拷贝进口数量上增加为16个。1994年10月公布外片拷贝增为24个,同时将每一部外片在直辖市的联映戏院由六家增为九家,一般县市由四家增为六家。(注
[26])1995年6月起外片拷贝进口数放宽为28个,每部外片在院辖市的映演戏院由九家增为11家。1996年6月新闻局宣布拷贝数增至31个。1997年3月美国电影输出协会亚太地区副总裁杰弗里.哈迪(Jaffrey Hardee)拜会新闻局,洽谈台湾开放外片进口拷贝数及映演场所等事宜。4月美国又将台湾列入「不公平贸易障碍名单」中,面对来自美国的压力,使得台湾当局不得不做出让步,8月公布每部外片在同一直辖市的映演场所可增至33个,一般县市为18个。
从2002年元旦起,台湾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取消了西片58个拷贝、台北18家戏院、每家3个映演厅的限制,自此,台湾电影市场门户洞开,重大档期几乎是美国电影的天下。以《魔戒二部曲:双城奇谋》(The Lord of the Rings: The Two Towers)为例,全台共有119个拷贝同步上映,五分之四的首轮电影院厅院上演。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协助美国电影业排除进入台湾市场的政治障碍,挟着在法令与通路上的优势,劳不可破地盘据台湾的电影市场。
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自从1990年代之后,好莱坞跨国电影企业,参与亚洲华语地区的影片制作或投资,隐身为所谓的「华语电影」这个身分之后,此际,好莱坞已不在是一个入侵者或外来者,其吸纳了区域的电影工作者,如李安、吴宇森、徐克与成龙;采用华人的创意或题材,如《花木兰》;更化身为区域的电影制片者,如哥伦比亚影业投资于《卧虎藏龙》、《双瞳》、《功夫》等影片。美国电影投资于华语地区的影片,试图粉饰其作为一个外片、外来者的身分与特质,藉以化解长久以来亚洲华语地区对美国电影潜藏的敌意与入侵者的角色。
在世界上,像台湾这样的地方,长期浸淫于美国电影之下,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命历程中,到底接收了多少美国好莱坞的影视内容?从儿童所观赏的美国卡通与动画内容,已在灌输儿童有关美国人的家庭观念与性别意识、好人与坏人的善恶价值观;青少年从美国的影视节目中习得了爱情的观念、人格成长与自我认同的方式,以及流行时尚的品味;成年人从美国影视节目中体认到民主、国际观与人情世故。因此,当大众长期暴露于这样的内容下,将会逐渐内化由这些影视内容所负载的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念,届时妳到底是华人呢?还是美国人?其实答案已经不是很重要了,因为你已是将美国文化价值体系与意识形态深深内化的东方华人。
参、结语
从以上美国政府及其电影业介入台湾电影市场的历史分析来看,电影在复杂的国际政治关系、外交网络与全球贸易等相关势力的交相运作之下,绝非仅是单纯的出口商品罢了,而今天美国电影可以在全世界流通,进而成为跨文化的媒体现象,也绝非仅是因为它的影片是极视听之最的娱乐形式而已。因为,美国电影公司作为全球性的企业,为追求企业的永续经营,其拓展全球性电影市场的野心,始终如一,而当好莱坞电影企业进行全球市场的拓殖时,不可忽视其背后有美国政府强大的国际政治经济实力作为后盾。所以,美国电影进出全球市场的扩张,绝不是单一的电影或文化现象而已,而是世界贸易、国际政经势力较劲与从属关系的冰山一角。
美国电影在台湾,透过美国政府的压力,最后瓦解了外片的配额与拷贝的限制,得以长驱直捣台湾电影市场;美国政府可以隔洋挥鞭催逼立法院进行有利美国影视商业利益等相关法案的制订。在租税制度方面,美国电影公司营业所得是独立于相关税法之外;娱乐税制中本以差别税率鼓励自制影片,但美国援引过去的不平等条约即让这个税法形同虚设;而影片境内交易,台湾政府更法外开恩,免征其相关交易税赋。由此可见,在台湾的美国电影,如同享有外交豁免权一般,可以无视于台湾电影相关法制的存在,进而独霸电影市场。
谁让美国电影在台湾享有如外交豁免权般的特权地位,除了以美国政府之外,台湾政府也是助长美国电影独占市场与抑制本地电影的共犯结构之一。此外,过去研究者或电影主管单位,对外国电影所忌惮者,大多集中于影片内容之上,却往往忽略了影片背后的国家与政治力量,以及经此力量所建构的产业体制,这种由美国电影在台湾所建独占市场结构,是以发行映演业为产业的核心。从台湾发展经验来看,长期以来美国电影居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台湾文化发展最大的伤害并非在影片内容所挟带的美国意识型态,而是台湾在地电影产业的全面丧失,在美国独占产业与市场的当下台湾,不只是没有制片业,更悲哀的是连发行与映演业也都掌控在外国片商的手里。
年份
国产影片
港陆影片
外国影片
总计金额
发行
部数
发行
票数
票房
/百分比
发行
部数
发行
票数
票房
/百分比
发行
部数
发行
票数
票房
/百分比
2005(1-8月)
15
104,711
21,380
14
240,090
56,246,450
167
6,412,956
1,524,903,495
1,602,530,560
1.33%
3.51%
95.16%
2004
24
148,861
31,244,721
31
386,933
91,747,040
234
10,391,141
2,456,416,731
2,579,408,492
1.21%
3.56%
95.23%
2003
19
35,399
6,024,055
31
571,895
125,240,867
192
7,996,090
1,876,909,632
2,008,174,554
0.30%
6.24%
93.46%
2002
16
230,342
52,165,562
25
140,244
31,436,925
207
9,623,915
2,274,628,072
2,358,230,559
2.21%
1.33%
96.45%
2001
13
19,862
3,696,865
45
423,645
90,926,750
172
8,901,385
2,134,341,395
2,228,965,010
0.17%
4.08%
95.75%
2000
17
143,099
32,199,080
58
128,563
25,938,900
212
10,321,848
2,469,485,895
2,527,623,875
1.27%
1.03%
97.70%
1999
10
55,661
125,330,283
93
394,380
75,345,745
231
10,264,197
2,441,649,765
2,642,325,793
4.74%
2.85%
92.41%
附表 1999至2005年台北市首轮院线票房统计
资料来源:台湾新闻局
刘现成
台湾昆山科技大学视讯传播设计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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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Toby Miller, Nitin Govil, John Mcmurria and Richard Maxwell原著,冯建三译,《全球好莱坞》(台北:巨流图书公司,2003),90。
[23]福斯公司《圣保罗炮艇》制作团队以每日9000元台币代价租用中央电影公司的片厂,中影公司为配合本片的拍摄,赶建一座仓库。中影公司部分人员应聘参加此片工作,薪水分三种按周付与:最高者每周可得新台币2880元,第二级一1200元,第三级760元。参与本片片的中影人员包括:刘艺(助理制片)、罗慧明(助理美术设计),以及灯光、布景、摄影、化妆、道具、服装等50余人。《联合报》,1965年10月3日,7版。
[24] 《联合报》,1966年3月22日,8版。
[25] 《跨世纪台湾电影实录(1898-2000)》(台北:电影资料馆暨文化建设委员会,2005),1033-1034。
[26] 《跨世纪台湾电影实录(1898-2000)》(台北:电影资料馆暨文化建设委员会,2005),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