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约翰逊控制设备公司是美国一家有名的电池生产厂商。由于生产电池的过程中需要用到铅,而如果妇女经常接触铅,可能会对胎儿造成损害。因此,出于保护妇女及儿童的目的,也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因胎儿健康发育受损而引发的诉讼案件,该设备公司在1982年做出一项规定,明令禁止妇女长期从事与铅接触的工作,除非是那些可以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没有生育能力的妇女。规定出台后,有一名女工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而做了绝育手术,另一名50多岁已离异的女工,由于无法提供有关证明,仍被调到一个低薪岗位。于是,她们联合了一些女工对约翰逊控制设备公司提出诉讼,认为公司的禁令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同时还违背了公平交易规则。
关于是否违反公民权利,在初审中,地方法院判决约翰逊公司胜诉,这一判决也得到了上诉法院的支持。
然而案件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参与合议的大法官们的意见却出现了分歧。一派认为,约翰逊公司的政策违背了《公民权利法案》的精神,而另一派则认为,约翰逊公司的做法正是在维护公民的权利。何以出现这样的分歧呢?因为按照《公民权利法案》的规定,在人们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中,有三项是“天赋人权”:生存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三项权利是不可转让与不可剥夺的。第一派法官认为,约翰逊公司违背了公民的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权利,而后一派法官则说:“如果这样狭隘地理解《公民权利法案》,意味着公司管理层无权禁止怀孕妇女在可能对其胎儿造成危害的恶劣环境中工作,因而损害了胎儿以及其母亲的更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健康权与生存权,而健康权与生存权一旦失去,自由权与追求幸福的权利也会丧失殆尽。这恰与《公民权利法案》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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