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年华》

《色·戒》
原告: 《花样年华》
被告: 《色·戒》
犯罪事实:相似度50%
当事人陈述与辩解:
抄袭事件爆出时,王导演正忙于“吃”(《蓝莓之夜》),李导演正忙于“脱”(《色·戒》),为“食色,性也”做注释的两者皆无空出席。
本庭宣判:
“你抄袭的地方呢?”
“抄袭的地方已在。”
“在哪里?”
“在海报里。”
“海报里?”
“海报虽不太形似,却已神似。”
正因为抄袭看不见,所以就无所不在,无处不至。抄袭可能已到了你眼前,已到了你看的电影中,直到你整个人都已被它摧毁,还是看不见抄袭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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