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恋爱中的宝贝》
犯罪事实:裸露侧半身
当事人陈述与辩解:
■音像制品发行公司:我们已经特意在碟上标明了“未满十八岁者不宜观看”,影片中的裸露镜头及激情镜头数量很多,考虑到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一些影响,因此决定在海报上加上这么一句。
■制片人李小婉:音像公司可能还是太保守,现在是很开放的年代了。
本庭宣判:《恋爱中的宝贝》曾光荣晋身“青春电影十年之烂片”,网友对其的评价是“宝贝哪有这样谈恋爱的?”如今,“宝贝”不谈恋爱已经很多年了,然而裸露的“宝贝”,仍旧为发行公司所喜。音像公司哪里是太保守,它不过是玩了个古已有之的把戏。碟上标明“未满十八岁者不宜观看”,等同于贴上了“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纸条,就是期待着人们因此踊跃购碟,并羞答答的回复“隔壁王二不曾偷”。
相关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