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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经典相声中的法律问题

配音虎 发布于:2008-10-02 00:29
 
        国庆长假,本是难得的放松娱乐之时,我却在这几天上法硕的课上得昏天黑地、苦不堪言,好在咱一向不缺革命乐观主义精神,懂得苦中作乐,刑法学的老师在台上讲法条讲得慷慨激昂,俺的脑海里就不断地浮现出对应的案例。然而……这些案例怎么……全是相声里的?越想越有意思,幽默活泼的相声与严肃刻板的法律顷刻水乳交融,谨记于下:(需要说明,经典相声发生时代大多久远,显然是要适用当时法律而非现行法律,然而本来俺就不是主审法官,只为自娱自乐,所以假设全部发生在当今社会,适用现行法律。随着学习深入,今后也许继续推出)
 
        一、《偷论》
 
        传统相声《偷论》里的三位“小偷”,比一般溜门撬锁之辈强上太多,甚至比纯靠特技的鸡鸣狗盗之徒也高上一个档次,《偷论》里的小偷,“帽子戴在头上能给你偷走,鞋子穿在脚上能当你面拿走,从你柜台里拿东西你不但不抓还得送他走”,完全凭借的是智商,“都是靠小小的灰色脑细胞”,真是窃贼界的赫克尔·波洛。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的偷盗并不是利用被害人没有注意的机会,也没有使用暴力,更接近于“骗”。那么,如果这三位聪明绝顶的小偷不幸落入法网,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呢?
 
        偷帽子那位没什么疑义,应适用抢夺罪。虽然小偷在把被害人的貂皮帽子摘下来后戴在自己头上,也没有逃跑,但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完全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为什么不是盗窃罪?因为盗窃罪必须是“秘密窃取”,也就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为什么不是抢劫罪?因为小偷只对物(貂皮帽子)使用了暴力而没有对人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假设貂皮帽子价值10000元,属于“数额巨大”,恐怕可怜的小偷就得在监狱里蹲上个3-10年了。当然,这里有一个特例,如果这位小偷携带了凶器,不管有没有使用,根据《刑法》第267条,都以抢劫罪定罪论处。不过,如此迷信“小小的灰色的脑细胞”的聪明小偷,大概也不屑与凶器沾边吧。
 
        偷皮鞋的那位呢?说实话这情节确实比偷帽子复杂,定盗窃罪?不是秘密窃取的,人家被害人眼睁睁地看着你把鞋子拿走。定抢夺罪?被害人并不是不及抗拒,人家小偷给了你充足的时间反应,问题是你自己挂在屋檐上下不来。看来都不合适。别忙,还有一条抢劫罪呢!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显然,偷皮鞋那位并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那么是不是“其他方法”呢?按“抢劫罪”中所指的“其他方法”包括“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偷皮鞋的小偷设计使被害人挂在屋檐上下不来,显然是“致其与财产隔离”,符合抢劫罪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要抢劫到了财物而不论数额,均判定为抢劫既遂。由于该小偷并没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抢劫罪加重情节,因此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来看当着掌柜和店员的面把店里的布拿走的那位小偷。表面上看,他拿走布料并不是秘密窃取,而是明目张胆,掌柜和店员之所以不抓他,是被他骗了,以为这布料是他从别处盗窃拿来销赃的,所以应以诈骗罪定罪论处。然而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通过实施骗术使财物控制者受骗上当,自愿交出财物从而使行为人实质占有该财物,布店的掌柜和店员虽然是心甘情愿地让小偷拿走布料,但原因是他以为这不是自己店里的布料,其关键在于之前小偷秘密地转移了布料的占有。实际上,此小偷的作案手段类似于掉包,所以,应以盗窃罪定罪论处,假设偷走的布料价值1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64条,“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夜来麻将声》
 
        相声里的“麻科长”,夜夜召集下属赌博,还暗中作弊赢钱;因为赌友“卡裆”钱输光了,又借给他公款200;因为把值班人员叫来一起赌博,同时“小幺”拿钱给“卡裆”时忘了锁保险柜,致使19800元公款被小偷盗走。对“麻科长”应该如何处罚呢?
 
        首先赌博就是违法的,“麻科长”自己也向警察承认:“聚众赌博我承认”。但《刑法》中“赌博罪”一条的“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而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不认定为赌博罪。以“麻科长”借钱只借200来看,显然数额不大,处罚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可“麻科长”还不光是赌博,他还通过给“小幺”打手势的方式作弊赢钱,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麻科长”多次赌博通过作弊手段赢2000元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单这一条就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
 
        “麻科长”因为一着急,把麻将牌白板当成图章盖在了借条上,事后以此为由提出“挪用公款没我的事”,是站不住脚的,毕竟在场有那么多人证。从财务程序来说,职工家庭遇到困难,经财务科长批准向企业借款,是完全可以的,“麻科长”显然深谙此道,所以要“卡裆”写他父亲大出血住院,急需用钱。所以,如果“卡裆”真是因为父亲住院借钱,则“麻科长”就根本和“挪用公款”扯不上关系。问题是“卡裆”是借钱赌博,所以“麻科长”的批准当然难逃挪用公款之嫌。可是毕竟他只借了200元公款,数额很小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但是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可见,“麻科长”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麻科长”和“小幺”作为财务科长和保管保险柜钥匙的财务人员,把钥匙忘在保险柜上,致使小偷轻易拿走保险柜里的19800元公款,是否构成渎职罪呢?《刑法》第397条对渎职罪的定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有关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纳入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但不管依据哪条,“麻科长”和“小幺”都不能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自然也不构成渎职罪了。
 
       
 
三、《贼说话》
 
        《贼说话》里的小偷比起《偷论》里的那三位可就差太多了,也就是偷个几十斤米的水平,结果米没偷来,倒把自己的棉袄赔进去了。那么,对这个贼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呢?
 
        首先,构成盗窃罪未遂是肯定的,因为他不仅非法侵入了他人住宅,而且还切实开始实施了盗窃行为(把棉袄铺在地下,打算把米兜走),说明已经进入了犯罪实行阶段。当然,此案中贼即使盗窃既遂也不过是偷走几十斤米,数额很小,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相声到贼搭茬说“没有贼?没有贼我的棉袄哪儿去啦?!”就戛然而止,后来情况怎样呢?如果贼自知失言,赶紧逃窜,那么这事估计也就这么了结了;如果贼一怒之下对户主使用了暴力,或者用暴力想威胁呢?《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第263条的规定定罪是什么呢?是抢劫罪!而且此贼是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规定的8种加重情节,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贼被发现后只要多说一句威胁的话,或者对户主动了一拳头,那么就构成了转化犯,由不追究刑事责任,变为至少坐牢十年了。冤乎哉?不冤也。谁让你干这行,还这么嚣张呢!
 
        四、《关公战秦琼》
 
        韩复榘的老爷子自己不懂戏,倒会对戏班子演的《千里走单骑》挑刺,非要听《关公战秦琼》。当戏班管事告诉他:“这出戏我们不会”(其实是根本没这出戏),韩老爷子大发淫威:“不会?那全别唱了!也全别走了,饿你们三天不管饭,看你们会不会?”管事的一想:“三天不管饭,真饿死几个怎么办?”无奈何只得演出这荒诞辛酸的“关公战秦琼”。那么,如果韩老太爷真把他们关起三天不让走,还不管饭,这种行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呢?如果真饿死了几个演员,是否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可见,韩老爷子剥夺戏班的人身自由,不是出于勒索财物,也没有其他政治诉求等,只是对戏班不会唱他点的戏的一种惩罚,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论处。而如果真饿死了几个演员,那应该属于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在非法拘禁期间,韩老爷子对于演员越发不满,又对演员使用了暴力,致使演员伤残、死亡的,那么就不是非法拘禁罪的问题了,根据《刑法》规定就转化为了第234、232条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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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专业够专业 2008-10-02 13:06

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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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会碰巧有火柴吧?
2008-10-04 15:53

博主是从猫扑转战时光的吧,有够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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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2008-10-04 16:30

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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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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