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部分内容转自南方周末)
案件排序根据起诉或判决时间先后:
工会主席唐晓东案
案情:2004年8月,民选工会主席唐晓东被一中日合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成为北京首位被开除的工会主席。2004年9月,唐晓东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做出裁决,撤销该公司对唐的开除决定。公司对裁决不服,将唐晓东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7年3月,法院一审判唐晓东胜诉。
影响力:工会之难
工会组建难、工会经费难、工会维权难。唐晓东案反映出作为职工维权领头人的工会主席所面临的挑战。令人欣慰的是,法律给这一事件带来了一个公正的结局。
疯丐语:市场经济下,劳资双方双方由于维护各自不同的利益,没有矛盾是骗人的。我要是这工会主席就带领工人罢工,不诉讼。混个名声。
崔英杰案
案情:2006年8月,北京市海淀城管李志强在扣押摊贩崔英杰的物品时,被激愤之下的崔刺中颈部死亡。北京市政府追认李志强为革命烈士。2007年4月,崔英杰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影响力:摊贩的权利与城管的合法性
这是一个跨年度的诉讼。崔英杰案发生在城管执法已经引起诸多冲突的大背景下,人们期待从公权力处置杀人者的态度上重新评价摊贩的权利,观察摊贩群体命运的走向、预测城管制度的去向。随后各地对于城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对于摊贩态度的改善与该案不无关系。
疯丐语:革命烈士?革了谁的命?现在城管的名声真是如雷贯耳,很多人工作中不耐心说服教育,粗暴蛮横。当然个别摊贩也缺乏自律、缺乏法律意识。
程海户口迁移案
案情:2003年10月,程海离开家乡合肥,来到1100公里之外的北京从事律师行业。程海在北京的事业进展顺利,并在昌平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但不论是事业还是住房都无法改变他不能登记北京户口的困境,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麻烦。
北京工作但户口在合肥的程海向居住地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书面申请,要求为他办理常住户口从合肥市迁入北京市的手续。昌平公安分局拒绝其迁入,同时合肥方面也拒绝其迁出。2007年4月,程海先后将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昌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办理自由迁移手续,其诉讼请求被纷纷驳回。
影响力:流动的人口与不动的户籍
对户口制度的疑问和质疑在这个直接针对户籍迁徙的诉讼中再次找到出口,但同样地,没有答案。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是中国目前唯一户口专门性规定。该规定称,常住户口是公民身份证明以及人口的自然和居住的信息资料。然而,现实是,户籍仍紧紧地与公共资源的分配结合在一起,仍时时能感受到那两个令人不快的字:“歧视”。
疯丐语:这个案子的影响力在于恢复上位法尊严的问题。58年条例是我国迄今唯一一部生效的户口专门法律。《条例》明确规定公民应当把户口登记在经常居住地。58年条例已经被架空了很多年,作为下位法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等文件才是公安部门目前执法的依据。
900车主状告保监局案
案情:2007年6月,156位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人将保监会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保监会做出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政许可听证申请的复函》,并要求判决保监会重新做出交强险行政许可听证答复。后原告增加至900人。法院未予立案。
影响力:公益性的保险险种与垄断性的商业操作
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实施以来就倍受关注。保费过高、赔偿额过低、重复投保、理赔程序等诸多方面均招致诟病。一直以来,公众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决策,何时能够让公众参与其中?
疯丐语:这没法说,国情如此。
纸包子案
案情:2007年7月,北京电视台播出“纸做的包子”,节目援引“业内人士马先生”爆料称,用废纸制作肉馅是行内公开的秘密。10天后,北京电视台承认“纸馅包子”为虚假报道,摄制者已被刑事拘留。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记者訾北佳有期徒刑1年。
影响力:法律问题还是职业道德
该事件最终以记者锒铛入狱而终结。假新闻遭指责和惩罚并无异议,只是如何用司法来界定新闻真假和涉案记者对社会的危害引起一些议论。有人说,司法介入将有助于我们了解真相,如记者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应接受刑罚。而反对者言,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司法制裁不慎,将有可能误伤舆论空间和媒体空间。
疯丐语:记者该抓的至少1万。我看还是倒回20年得了,发稿必须单位审核盖章。
南京彭宇案
案情:自称“做好事”的彭宇下车后将跌坐在地的65岁徐女士送入医院。四个月后,徐女士要求彭宇支付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4万元。2007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判决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万余元。
影响力:法官的社会情理
事件无法复原,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部分证据被出勤的派出所拒绝提供,而老太太的儿子刚好是他们同事)。引起公众哗然的是:若按一审法院的“社会情理”,每个人都有可能承担另一个人40%的损害赔偿。社会秩序由伦理与法律共同维系,法官在自由裁量时所依据的常理判断,值得玩味。
疯丐语:此法官该枪毙,这时候怎么不说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了,出门别让我撞上,废了Y的,再告诉他你家老婆靠你最近,让她负责。真给南京人丢脸,我昨个儿还跟人吹南京治安最好,适合人类居住呢。以后出门大家都不要第一个下车啊,不要第一个靠近陌生人啊,否则,对方感冒发烧你得赔偿40%的损失。
《色·戒》案
案情:2007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董彦斌将华星国际影城和国家广电总局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前者提供的删节版《色,戒》,剧情结构不完整,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影分级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董彦斌无法提供未删节版《色,戒》,没有收取诉状。
影响力:消费者权益与电影管制
该案发生在《色,戒》热映之际,加上与“色”有关,又涉及电影管制模式与尺度这一较为陌生而微妙的问题,从而引起了公众与传媒极大兴趣。单就法律而言,何谓电影中的“色情”或者“淫秽”情形?有关法律未作清晰界定。这就意味着,几乎所有电影都有可能被肢解或禁映。在电影日益商品化、社会文化趋于多元的今天,如何既尊重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又保持电影的“干净”?如何既有所管制又尊重消费者权益?值得管制者深思。
疯丐语:那法官怎么不去香港看《色戒》呢,公费旅游啊。怕是诉状烫手吧。
陈超诉劳动教养委员会案
案情:2007年7月,陈超因“涉嫌损害财物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批准对陈超实施逮捕。9月,洛阳市劳教委对陈超作出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11月陈超由此状告洛阳劳教委,并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依据的《劳动教养实行办法》无效。
影响力:劳教制度何日是尽头
劳教制度因无法律授权而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法及立法法相冲突,多年来一直为法学界所强烈质疑。由于种种原因,由于劳动教养而引发的诉讼难以立案,即便立案,原告也很难胜诉。河南劳教案原告除了为自己主张权利外,还要求确认劳教制度违法,使得这一诉讼具有了制度意义。
疯丐语:告的好。劳动教养制度源于1957年, 长久以来一直是我国非刑事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规,与《立法法》、96年的《行政处罚法》相冲突。启动和激活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程序,让每一个公民从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中汲取力量,是法治中国所必须面对的路径选择!
许霆ATM机案
案情:2006年4月,打工者许霆发现ATM机故障,取1000元,银行卡才扣掉1元。于是他分171次从ATM中提取了17.5万元,后携款潜逃。2007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影响力:公众的温情与司法的冷峻
许霆案所引起的讨论是多方面的。适用民法还是刑法?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量刑是否过重?法院判决书能否更加“说理”?银行本身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那些金融巨蠹所获刑罚要轻于一个涉案金额小得多的打工仔?抛开法律问题不谈,该案引发的讨论值得深思:为什么一方面是国家强调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公众会对许付出如此大的同情?我们的刑事政策是否需要群众基础?
疯丐语:全中国几万台ATM天天吐假钞、吞卡,按照此案推理,所有银行法人该枪毙100个来回了。幸好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是判立法,否则银行行长没人干了。
清华教授女儿公交命案
案情:2005年,清华大学晏教授13岁的女儿在公交车上与女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后被朱掐倒在地,经抢救无效身亡。2006年,朱玉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教授夫妇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00万。2007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精神赔偿30万元,加上其余项目45万元赔偿,失去女儿的教授夫妇共获赔75万元。
影响力:人情味的判决书和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是什么让一个人在众目睽睽下扼杀另一个人的生命?还有什么比白发人送黑发人更为痛苦?公众对于悲剧的震惊、对于被害人父母的同情造就了该案的影响。而终审法院被誉为最具人情味的判决书以及首开先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让人毫无突兀之感,且为其赢得了广泛赞誉。或许我们还应思考,那个售票员的怨气与仇恨从何而来,是什么使公交车刹那间变成了一个残酷的丛林。
疯丐语:还是教授身份和舆论压力管用啊,这要是农民的女儿被掐死呢,20万顶天了,教授就是高档次,还有精神损失,人家农民就没有精神。这种时候,如果是判立法就好了,法官审结一个案子的时候,这个案子的判决所确立新的原则已经可以作为下一个案子中所引用的法律。当然我不是说赔给教授的钱多了,这么悲伤的事情,赔1000万也没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