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公元二零零六年五月的某一个深夜,像往常一样,刷牙、洗脸、小便后上床睡觉。但是,翻来覆去,覆去翻来,就不能寐。因为有一个思绪一直在我脑海中徘徊,达到了不吐不快的境界。无奈中叫醒了熟睡中的 GF,神侃了一番,还顺便给这个 conversation起了一个 topic,"中国广告业的前途",不恰当,再起,"广告业的前途",再改,"广告的未来",又改,"未来的广告"。算了!看来标题并不重要。
想法的来源是三月份的上海之行,快两年没回上海了,再一次站在外滩上,黄浦江转弯处那新增的 N多广告异常显眼。以前的广告多是伫立在高楼大厦的顶层,可这些广告的位置很低,几乎是在外滩上面观风景的游客平视的位置。当时觉得甚是煞风景。当然,想法的爆发还主要来源于每晚电视中出现的"假杰士"广告,因为我每次看到此广告之一代言人"俚语存"出现时,都会觉得稍许不舒服,久而久之,大有影响到我几分钟心情不好的地步。心想,我也是合法纳税,良好公民,这种被动接受的广告大大影响了我的情绪,而是否影响到我的权利?自问自答,且放大来看,如果一个看到了会令人恶心、呕吐、恐怖,甚至诱使部分人犯罪的广告,那肯定会群而诛之,立即取消。或者说,一个有违国家政策或者出现日本国旗飘来荡去的广告,因为违反了广大中国人民的利益,所以也会被立即取消。那么,难道只影响到一部分人的利益的广告就可以不加限制任意播放吗?难道群体的利益是利益而部分人的利益就不是利益吗?!显然是行不通的,显然也是应该有限制的。当然,我并不意在取消广告商的代言人策略,而是想探讨也许是广告的管理制度还并不完善。也就是杞人忧天的那种。
关于此问题的提出,我也尝试找到一个解决的办法,那就是应当给予利益受到损害的群体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赔偿的金额要待详细的行业分析后决定。使得广告的投放完全尊重市场的原则,广告的投放不仅需要考虑其(代言人)受欢迎度,还应该考虑其受讨厌度。例如,一个有日本国旗飘来荡去的广告,投放方愿给" CCDV" 100亿来投放广告,而看到此广告的观众99.99% 都要求赔偿,"CCDV "需要支付的赔偿费为1000亿,那" CCDV"当然不会播放此广告。同样,"假杰士"的广告如果电视台从中可以收取 1亿的广告费,而看到此广告的观众10% 要求赔偿,赔偿费达到1亿,当然此广告也不会被播放,而如果用"揍瑞法"作为代言人只有 1%的人要求赔偿,赔偿费远低于 1亿,那么此广告当然可以播放。广告的投放完全遵照市场的原则,不仅考虑投放商与广告播放商的利益,同时还要考虑观众的利益。当然,为了防止某一小波人想从中牟取不法利益,要求赔偿的个体需要在社会上有一定的信任度(如在银行的信用度等),并且要求在广告投放前填写喜好表格。以用来对家门口不想看到但每天不得不看到的广告提出赔偿。
要表达的都说完了,有点拗口,但舒服了好多,最起码 GF在此话题上并没有能够反驳我,或者是她太困了。
还记得在大学里,有一晚我看了电影《肖恩克的救赎》,回到宿舍刚好是关灯的时间,此时一般是大家刚上床开始闲聊及神想的时间,有部分人还在刷牙。我同样是兴奋到不给别人讲述一番就无法入眠的程度,我跑到" 168",给他们讲述这是一部多么好的电影,电影的情节是怎样。到现在也不知道他们是否听明白了,以及是否感兴趣,也许他们那晚做梦会梦到一个疯子在一直骚扰他们。昨晚我又出现了当年的冲动,看来最起码我的心态还年轻着。
也不知道为什么会突然之间如此瞎想一番,还给自己编了方案来讨论,还记得林语堂先生的诸多生活小品文,也许,在人生如意或者不如意的时候,都可以一不小心的来品味一下,或者仅仅是意淫一番。
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