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见地的评论。补充一点,事实上,最后死了的警察的那把枪应该已经变得有意义了,因为他已经死了,“毒树之果”原则自动失效了(我猜测的),枪可以作为证据了--女受害人脑中的子弹由这把枪射出。
啊……法律规定里可没这个自动失效的说法啊,呵呵。
这片子里的法律问题并不算多,但构思很巧妙,再说说:
1、毒树之果——非经合法程序采集的证据应当被排除。当然这一规则也有例外。比如警察刑讯逼供嫌疑人,取得口供得知凶器在哪里,然后果然在供述的地方找到了凶器——这时的凶器就是有效的证据,尽管它是通过刑讯逼供这样的非法途径得到的证词,但凶器本身与刑讯无关,从理论上说它必然会找到的。类似的例外还有一些,说起来话就太长了,有兴趣的还是自己查查吧,呵呵。
2、一罪不二审——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受到两次生命和健康的危险。美国的检察官没有抗诉权,即使认为审判结果不对,也不能再抗诉。所以辛普森案即使很多人都认为判错了,美国总统也只能呼吁大家尊重法院的判决。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判得过重,是可以上诉的,法院发现错了也可以重审。曾经有一个说法是,甲被错判杀了乙,服刑完毕后真的杀了乙,不能再被追究法律责任——这应该是对这一规则的误读。因为第一个错案是对甲不公,应当经过再审程序纠正,后来真的杀人是另一个罪行,照样该追究责任。
如果警察不承认他XXOO了女主角呢?谁能证明他XXOO了她呢?只有那个老头,他的证词有效吗?另外,那老头怎么就知道他杀她老婆后,那个警察就一定会去取证,难道就有可能不是别人?如果是别人呢?老头没有考虑吗?
匿名
他可以在监禁期间雇私家侦探查清检方律师所有底细,甚至在律师为寻找线索刚到他办公室,他就打进办公室电话找律师,那么在未作案前所有的一切都不是问题,别忘了他有足够的money
1、确实那个警察可以不承认……但老头完全可能已经留有相关的证据,比如照片或录音。在电影里,警察在法庭上承认了这一点,所以不存在继续举证的问题了。这就象电影里压根没有提到老头是如何发现LP的婚外情的,属于与大局关系并不特别紧密的东西。
另外顺便提一下,美国人的法律思维和我们不大一样的,很多时候特别相信人的素质。比如陪审团成员按规定在作出裁决前不能接触与案件有关的报纸、电视,但并不是所有陪审团成员都会实行封闭式管理——按中国人的逻辑,谁知道这些人回到家了会不会遵守?但老美觉得这是天经地义的,都相信。
2、“为什么老头知道是这个警察来”这个问题已经被无数人在各个论坛问过了。其实答案很简单,影片开头老头往警察局打过一个电话,询问了当天值班的人……想起来了么?
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