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10月17日晚,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刘建超举行中外记者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做出说明并回答记者提问(图片来源:外交部网站)
《新闻1+1》:白岩松解读“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2008年10月21日 来源:CCTV
解说:10月17号深夜,在北京的部分外国记者纷纷收到电话和短信,通知他们立即前往中国外交部。11点45分,新闻发言人刘建超宣布,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从10月17号开始实施。根据该条例,外国记者来华采访不再必须由中国国内单位接待陪同,外国记者赴开放地区采访,无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外国记者们奥运期间享受的采访自由将被无限期延长。
其实早在2007年1月1号,中国政府就颁布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该规定表明,外国记者只需获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就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采访。正是在开放的环境中,参与采访的国外媒体得以及时充分的报道赛场内外的新闻。
但是该条例同时注明,条例将在2008年10月17号废止,北京奥运会之后还能享受到自由方便的采访权利吗?这是之前很多外国媒体担心的问题,新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打消了他们的疑虑,开放是奥运期间我们对西方媒体的态度,也正是因为坚持开放,中国得到了全世界人民的尊重和赞赏。
2008年8月1号,在奥运会前夕,胡锦涛主席接受外国媒体联合采访时,日本记者就提出,奥运会之后,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条件是否会改变的问题,胡锦涛主席回答说,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无论在北京奥运会期间还是之后,我们都会一如既往的欢迎外国记者来华采访,一如既往的为外国记者在华工作提供方便。
但是,有开放可能就会有风险,有麻烦。针对这个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在奥运会期间视察新闻中心时表示,每个国家都有负面,中国这么大,负面的难以避免,我们会保持排放的心态,相信大家会对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主流进行充分估计,综合评价。
主持人:刚才这个条例我注意到,时间很有意思,它是在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到期的当日,你怎么来看待它的这种延续?
白岩松:绝不给大家一点点又回到了之前的那种感受,让它最好的延续下来,一定要抓紧,在马上到了晚上12点的时候,让奥运会的临时政策跟以后的长久政策有一个最顺序的连接。
主持人: 无缝连接。
白岩松: 没错。这就是所谓门开了就不会让它再关上,只会越开越大。
主持人:在整个规定当中我们也发现在内容上有些不同,进步表现在哪儿?
白岩松:我觉得最重要的态度,是对世界,对媒体工作,对中国形象,对中国与世界的沟通有着非常清晰的了解,过去是带有一种警惕和敌视,甚至是警觉,你到我这儿来干嘛?因此设了很多条块,甚至有一些词,说句实话是很重的。
我举例,在1990年实施的那一版,里头有这样的语言,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这没问题,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采访报道,这本身是很强硬的一种语言。到了新的这里变成了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的进行采访报道。然后还有一句话有意思,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不得进行与其身份和性质不符,或者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统一、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这是明显带有某种的警觉或者怎么样。到了新的这里你知道换成什么词了吗?换成了一个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这是很柔和的,很温和的。
所以我说集中的体现,我觉得最重要的应该突出的是认识,我觉得中国已经更加开放的融入到世界当中,明白按照世界统一的一种规则去行事,我觉得这是让大家最开心的事情。
另外一点,具体到这个事情本身来说是开放的,没有那么多的限制,给了国外的记者,不管是常驻还是临时的,更加宽松的采访空间。
主持人:我注意到它这里面的第三条,过去的规定是依法保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方便,但是在这条前面加上一句,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政策。
白岩松:没错。
主持人:这句话有什么样的意味?
白岩松:这就是我刚才说的,是一个新的态度,通过新的这种条例展现了一个欢迎来自世界各方的客人,而且中国实行对外开放,这就是说我们是共识,我们而且还会长久的实行,这是国策,所以长久会实行下去,不是一个临时的这种条例。所以我觉得这种开放的姿态和态度展现的是这份条例要比具体的一些内容更让人兴奋。
新华社北京10月1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第一条 为了便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记者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中国境内常驻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期不超过6个月、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第三条 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
第四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外交部)主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
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
第六条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外交部批准。
第七条 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该新闻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该新闻机构情况介绍;
(三)拟设立机构的负责人、拟派遣的常驻记者以及工作人员情况介绍;
(四)该新闻机构在所在国设立的证明文件副本。
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的申请经批准后,该常驻新闻机构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新闻机构,其负责人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第九条 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该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拟派遣记者情况介绍;
(三)拟派遣记者在所在国从事职业活动的证明文件副本。
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名常驻记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办理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的书面申请中注明该记者所兼职的外国新闻机构。
第十条 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的申请经批准后,被派遣的外国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记者,应当自抵达中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护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
外国记者办理外国常驻记者证后,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
第十一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常驻地区等事项,应当向外交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变更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外交部;其中,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常驻新闻机构变更负责人、办公地址等事项,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第十二条 外国常驻记者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外国常驻记者应当提前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外国常驻记者资格,其外国常驻记者证将被注销。
第十三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拟终止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30日前告知外交部,并自终止业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及其常驻记者的外国常驻记者证注销手续。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连续10个月以上无常驻记者,视为该机构已经自动终止业务,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将被注销。
外国常驻记者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每年累计少于6个月的,其外国常驻记者证将被注销。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在其常驻记者离任前到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办理该记者外国常驻记者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的记者,其记者签证自注销之日起10日后自动失效。
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的记者,应当自外国常驻记者证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证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外国记者常驻或者短期采访,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记者签证。
第十六条 外国记者随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长、王室成员或者高级政府官员来中国访问,应当由该国外交部或者相关部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统一申请办理记者签证。
第十七条 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外国记者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
第十八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从事辅助工作。外事服务单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指定。
第十九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二十条 外国人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的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在中国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新闻采访报道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外交部予以警告,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业务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记者签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违反中国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外交部吊销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记者签证。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1990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