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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香港特区法院和政府在给谁作榜样?

马克西姆 发布于:2007-02-04 00:28

香港特区法院和政府在给谁作榜样?

  近来,内地孕妇赴港生子问题,成为两地关注的焦点。据统计,现在香港出生的婴儿当中,几乎每四人就有一人是内地孕妇所生。内地孕妇的大量涌入,导致香港公私营医院资源紧张,人手不足,床位不够,本地孕妇怨声载道。

  追本溯源,这一问题的产生源自2001年的“庄丰源案”。庄丰源,1997年9月在香港出生,父母都是内地人,拿双程证入港探亲并逗留生子。孩子出生后交给拥有香港居留权的祖父照顾。2001年,香港入境处要求将其遣返回原地。但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出生的中国公民享有居港权。因此庄丰源的祖父竭力争取,将入境处告上法庭。最后,终审法院的五位法官一致裁定,不论其父母是否已在港定居,在港出生的中国籍子女均享有居港权。香港系普通法地区,此宗判例,为内地孕妇在香港生子进而让孩子成为香港公民打开了大门。

  可以说,从法律角度看,今日大量内地孕妇涌港的尴尬局面,“罪魁祸首”即是庄丰源案的判例。那么当初香港终审法院的法官为何一致作出如此判决?其中原因,有法官们当时对于内地孕妇赴港生产前景的判断失误。判词中指出,“从香港回归祖国后至2001年的1月31日,每年约有555人来港产子,看不到港府被判败诉会导致大批人士立即从内地涌入香港,也不认为败诉后会令本港承担任何重大风险。”

  但殊不知,日后情势的发展完全悖离了法官们的判断,他们低估了部分内地公民对给后代谋得一个香港公民身份的渴望,也低估了部分内地人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生第二胎的决心,加之随后港澳自由行的推行,使内地人来港变得轻易,来港产子的内地孕妇人数,从数年前的500多人,飙升至2006年的2万多名。

  于是,一些社会舆论将矛头指向了法官当初的“误判”。但判决既已生效,无法更改,于是有人提议,从法律角度,有两条途径可消除庄丰源案“误判”的影响,一是提请全国人大释法,二为修改《基本法》二十四条中有关香港永久居民的定义,使得内地孕妇在港所生之子不得遵循庄案而成为香港居民,此为治本之法。

  不过,出人意料的是,1月8日,在谈及是否应为庄案翻案以解决内地孕妇来港产子潮的问题时,顶着“罪人”之身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明确表态,为解决问题而改变裁决,是违反法治精神的。他强调法官会以不偏不倚,无畏无惧的精神履行职责。李国能强调,“假如法官现在解释(法律条文)为A,但因有过多不便等问题而改为B,这并不是法治社会的精神。”

  面对法官和法院方面的立场,港府又是怎么一种态度呢?港府在终审法院就庄丰源案作出判决翌日,即表示尊重及以行政措施落实执行判决。事实上,即使政府方面心存杯葛,他们也无从置喙。面对法院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政府官员一般都不敢妄评,更勿谈施加外力影响,即便是政府这样做有着民意支持。

  应该说,香港政府的这种态度,在司法独立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值得特书,但港府的可贵之处在于,在法院终审之后他们本来还有一招来推翻判决,他们居然不用。这是一国两制体制下的特殊性,这一招就是依据《基本法》规定,港府方面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要求全国人大解释《基本法》。但港府在终审法院终局判决之前即表示,无论判决结果为何,均不会使用行政手段自行寻求释法以推翻终审法院的决定。

  法院的一项依正当程序产生的判决,在已被证明有损当地社会和公民利益时,用不着被修正,法官也用不着道歉,甚至振振有辞地反对修改判决,政府部门也充分尊重法官,此案中,香港政治架构中对司法独立的尊重,可见一斑。表面上,香港社会是知错不改,而实际上,它是在择善固执,毕竟,一项社会事务遭遇眼前的麻烦总可以找到应对的办法,但作为社会秩序之基的法律的权威若遭到质疑,其危害将更为深刻久远。这就是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M·伯恩斯的一句话成为经典的原因——“作为依法平等审判的公正执法者,法官不应当依附于行政部门、立法部门、案件当事人、选民或法庭外的暴民。”

2007年01月26日 南都周刊 黄广明


回复(2) |收藏(0)|536次阅读
 
2007-03-01 00:47

4年前,听了一门北大教授讲的<<民事诉讼法>>,有一节课讲到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审判结果(刑事诉讼宣判无罪,民事诉讼宣判有罪),教授赞赏有加并讲了其中的道理(听起来近乎荒谬的审判结果,是因为两种诉讼程序中对于取证要求的差异,因而,按照各自的程序,得出了不同的结果,两个结果都是正确的,都大大方方地宣布,这正是美国司法尊重诉讼程序的体现),半年的学习,我们也深刻理解了尊重程序法的意义和重要性.
法律可以修改,但是在法律修改之前,程序上不能迁就,哪怕这种迁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的.中国人就是太善于"变通"了,法律的尊严也在变通中丧失,尽管有些变通是善意的.法律和法官的超然,是维护社会法制精神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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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公民

2007-03-01 01:13

楼上说得很好,理解法律的真意也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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