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影审查工作,保证影片质量,保护电影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修订《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影审查包括电影片内容审查和电影片艺术、技术质量审查。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电影片是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
(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纪录片;
(三)科教片;
(四)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五)专题片;
(六)其它电影片。
第二章审查机构
第五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六条电影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送审的电影片;
(二)对送审的电影片提出修改、删剪意见;
(三)作出审查决定。
第七条电影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电影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二)受理送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对电影片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
第三章审查标准
第八条国家提倡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致,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的优秀电影片。
第九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反道德准则,或内容淫秽,具有强烈感官刺激,诱人堕落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蛊惑人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七)渲染凶杀暴力,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
(八)诽谤、侮辱他人的;
(九)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第十条电影片中个别情节、语言或画面有下列内容的,应当删剪、修改:
(一)夹杂有淫秽庸俗内容,不符合道德规范和观众欣赏习惯的:
1.不恰当地叙述和描写性及与性有关的情节,正面裸露男女躯体;
2.以肯定的态度描写婚外恋、未婚同居及其它不正当男女关系:
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可能诱发人们仿效;
4.造成强烈感官刺激的较长时间的接吻、爱抚镜头及床上、浴室内的画面;
5.具体描写淫乱、强奸、卖淫、嫖娼、同性恋等;
6.内容粗俗、趣味低下的对白;
7.庸俗、低级的背景音乐及动态、声音效果。
(二)夹杂有凶杀暴力内容的:
1.美化罪犯形象,引起人们对罪犯同情和赞赏;
2.具体描述犯罪手段及细节,有可能诱发和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
3.刺激性较强的凶杀、吸毒、赌博等画面;
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的暴力行为。
(三)夹杂有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
1.细致描写看相算命、求神问卜,以及长时间的烧香、拜神、拜物等场面;
2.鼓吹宗教万能、宗教至上和显示宗教狂热的情节;
(四)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的;
(五)破坏生态环境,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的;
(六)其它应当删剪、修改的内容。
第十一条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审查。
第十二条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重新报审:
(一)情节变更;
(二)名称变更。
第四章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
第十四条国产电影片(包括合拍片)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审查和标准拷贝审查。进口电影片的审查分为原拷贝审查和译制拷贝审查。
第十五条送审国产电影混录双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混录对白双片;
(二)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电影片名称、原作内容、内容提要、主创人员;
2.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3.送审单位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影片完成台本,内容包括:影片长度、内容、对白、字幕、镜头号;
(四)改编作品的原作者版权授权书复印件。
中外合拍电影片,还应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查意见、合拍电影片合同书复印件及筹资合同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送审进口电影原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原拷贝;
(二)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电影片名称、语种、片种;
2.出品厂家名称、国别或地区;
3.编剧、导演、主要演员、摄影等主要创作人员;
4.电影片内容简介;
5.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送审的混录双片或原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送审单位。
凡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修改的影片,送审单位应按要求提出修改实施方案,送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后修改。
第十八条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和进口电影译制拷贝制作完成后,应当报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九条送审国产电影标准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标准拷贝;
(二)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三)拷贝制作单位签署合格的影片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条送审进口电影拷贝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译制拷贝;
(二)经电影审查委员会同意的对电影片的修改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电影审查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标准拷贝或译制拷贝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当签发审查通过令;经审查仍须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将不予通过的理由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第二十二条送审单位收到审查通过令后,应当送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国产电影片
1.一个标准拷贝;
2.兰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
3.向中国电影资料馆送交一个标准拷贝的回执复印件。
(二)进口电影片
1.三个大1/2声画清晰的录像带;
2.中外双方签订的影片发行合同复印件。
本条手续完备后,广播电影电视部应当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影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和电影审查委员会。
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广播电影电视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电影片,依照《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审批、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电影年鉴》1998-1999卷
广电总局关于调整电影审查委员会、电影复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2006年5月16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各相关单位印发《广电总局关于调整电影审查委员会、电影复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通知》说,根据电影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广电总局党组研究并报请中央宣传部同意,决定调整电影审查委员会、电影复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已经调整后的人员组成公布如下:
一、电影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童 刚(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
副主任: 张丕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副局长)
张宏森(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副局长)
委 员:(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毛 羽(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市场管理处处长)
王人殷(编审)
王 强(中宣部文艺局影视处处长)
江 平(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助理巡视员)
吴 克(电影剧本规划策划中心主任)
张建勇(《当代电影》主编)
张思涛(高级编辑)
苏小卫(电影剧本规划策划中心副主任)
肖桂云(电影导演)
陈景亮(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主任)
周 星(北师大艺术与传媒学院副院长)
周 涌(中国传媒大学影视艺术学院副院长)
周建东(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制片技术处处长)
郑洞天(北京电影学院导演系教授、导演)
侯克明(北京电影学院副院长)
贾磊磊(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助理、文化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
高尔纯(高级编辑)
康健民(中国电影家协会常务副主席、分党组书记)
窦守芳(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巡视员)
窦春起(播音指导)
路海波(中央戏剧学院电影电视系主任)
特约委员:(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万丽君(教育部体卫艺司艺术处处长)
马丽莉(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
马恩成(全国总工会宣教部文体处处长)
牛 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
任乌晶(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宣传司文艺处处长)
孙 洁(公安部宣传局文化处处长)
孙跃年(司法部法制宣传司法制报刊出版文艺管理处处长)
朱小征(全国妇联宣传部文化处处长)
李 洋(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副师职干事)
肖 虹(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厅综合信息处处长)
高 飞(中央统战部宣传办公室副主任)
徐 鹭(共青团中央宣传部思想教育处处长)
穆 聪(北京八中教师)
二、电影复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赵 实(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
副主任:杨志今(中宣部文艺局局长)
童 刚(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
委 员:(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于 洋(电影导演)
王卫国(全国妇联宣传部部长)
刘可为(团中央宣传部部长)
刘建中(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成员)
李前宽(电影导演)
杨贵仁(教育部体卫艺教司司长)
谷常生(全国总工会宣教部部长)
汪守德(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局长)
金德龙(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司长)
谢铁骊(电影导演)
滕进贤(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成员)
本届电影审查委员会、复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