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24 9:22:46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作者:唐雪薇
据介绍,此次侵权案原告中唱上海公司、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享有越剧影片《红楼梦》的VCD\DVD出版发行销售权。南美电子公司未经两原告的许可,擅自复制《红楼梦》VCD光盘,上海全福音像经营部擅自销售上述VCD,其行为均侵犯了两原告对《红楼梦》享有的出版、发行权;同时,两被告在侵权光盘上还盗用中唱上海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了中唱上海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美电子公司以及上海全福音像经营部被判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4500元人民币。
(编辑: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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